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关
公 告
2009年 第1号
为了认真落实海口海关支持海南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8项措施,加强海关政策法规宣传,帮助重点企业和项目解决实际困难,我关制订了《海口海关关企协调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海口海关可以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委派协调员:
(一)上一年度关区进出口总值前20名的生产型企业;
(二)上一年度关区纳税前20名的生产型企业;
(三)省、市政府确定重点扶持的企业和项目;
(四)其它经海口海关核定可以委派协调员的企业。
二、对实施关企协调员管理的企业,经海口海关确定后,企业所在注册地海关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企业。
海关可根据企业经营、诚信情况或监管工作需要对关企协调员管理企业予以调整,并及时通知企业。
关企协调员管理企业可随时自愿退出,决定退出的,应书面告知注册地海关。
三、关企协调员由海口关区各注册地海关或派驻机构委派若干名;企业指定一名专门负责联系海关事务的管理人员,并及时告知企业注册地海关。
四、企业以填写《企业通关疑难问题反映单》(附件1)向关企协调员反映通关疑难问题。特殊情况可电话等口头方式反映。
五、关企协调员应当就企业反映的通关疑难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核实情况、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的,要以填写业务流转单的形式办理。必要时,可提请所涉及主要部门牵头召集联席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并根据需要邀请企业参加会议。
六、关企协调员应将相关的处理结果以《企业通关疑难问题处理结果反馈单》(附件2)及时反馈企业。对海关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向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七、海口海关稽查处是协调员工作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员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通关疑难问题反映单
2.企业通关疑难问题处理结果反馈
二○○九年二月五日
附件1 企业通关疑难问题反映单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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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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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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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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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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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关
疑
难
问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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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签
章 |
企业负责人:
(企业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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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关
签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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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两份,企业、海关各存一份。
附件2 企业通关疑难问题处理结果反馈单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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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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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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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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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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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单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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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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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理
结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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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关
签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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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签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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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两份,海关、企业各一份。
本关:各部门、各隶属单位,存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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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海关办公室 |
2009年2月6日印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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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何冰凌 |
录入员:王丽梅(共印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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