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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海关对进出海南自由贸易港“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货物税收征管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2-03 11:07 文章来源:海口海关 【字体:

  为准确贯彻执行海南自贸港“零关税”政策,确保海关对“零关税”货物流通的税收征管高效、统一、规范,海口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署令27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以下简称《税收政策通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2513号,以下简称《进口征税目录》)、《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有关要求的通知》(署税函字202581号,以下简称《执行税收政策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了《海口海关进出海南自由贸易港“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货物税收征管办法》(以下简称《征管办法》)。

  一、《征管办法》出台的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相关规定,对货物贸易,实行以“零关税”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制度安排,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目录外货物进入海南自贸港免征进口关税;从海南自贸港离境的货物、物品按出口管理;货物从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原则上按进口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为准确贯彻执行有关税收政策,落实海关总署有关要求,确保海关对“零关税”货物的有效征管,明确海关对“零关税”货物的监管要求,海口海关制发了征管办法》。

  二、《征管办法》主要内容

  《征管办法》主要是对“零关税”货物经“一线”进入海南自贸港,“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出口进入内地及在海南自贸港内流通的海关征管提出具体要求。《征管办法包括七个章节,共计43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征管办法》适用范围。

  对自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的征税货物、“零关税”货物,经“一线”出口、自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在海南自贸港内流通的“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税收征管,适用《征管办法》。

  (二)关于“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流通的税收征管。  

  1.将自“一线”进境运输方式放大到进口转关运输方式。为扩大“零关税”政策效应,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依照《执行税收政策通知》有关规定,明确通过进口转关运输方式运至海南自贸港的货物,可以按规定适用海南自贸港“零关税”政策,海关按照转关货物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2.免性质及征减免税方式。为进一步优化企业“零关税”货物通关便利,提升企业口岸营商环境获得感,海关简化“零关税”货物的计税逻辑,在保留491(“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492(“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基础上,将493变更为“零关税”一般货物专用征免性质。结合“零关税”政策税收制度,创新设立5种新的征减免税方式,通过新的征减免税方式能够有效降低享惠主体申报报关单的数量、降低通关成本和制度成本。

  3.海南自贸港内流通管理。一是“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享惠主体间流通,以及流通至岛内非享惠主体、个人,应于14内向海关办理手续;二是明确享惠主体将“零关税”货物及加工制成品自愿补缴进口税款,或者流通至非享惠主体和个人时,向海关办理手续时填报的征减免方式。

  (三)关于“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海南自贸港内管理。

  1.施电子账册管理。《税收政策通知》第一条规定,对“零关税”货物设立海关电子账册,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海口海关依托海关智慧监管平台对“零关税”货物进行全流程监管。同时为便利企业,“零关税”货物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管理,不实行年报管理。

  2.取消享惠主体资格补税。经主管部门认享惠主体自始不符合享惠资格的,海关对其已进口的全部“零关税”货物全额补征进口税款享惠主体因其他原因取消(或停止)享惠资格的,海关对其已进口但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全部“零关税”货物,按照解除监管的相关规定补缴进口税款。

  3.管年限及计税价格。为衔接封关前“零关税”政策,对享惠主体“零关税”进口的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营运用车辆、船舶、航空器、游艇和已按照政策规定用于航空器、船舶、游艇、生产设备维修的货物以及自用生产设备,设定监管年限。同时对设定监管年限的货物,根据不同情形明确计税价格确定方式。

  (四)关于“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税收征管。

  通常情况下,“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由享惠主体按进口料件申报并补缴进口税收。其中“零关税”货物在享惠主体间流通,向税务部门全部缴纳国内环节增值税的,海关不再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关于特殊商品管理。

  1.四类措施商品管理。一是“零关税”货物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经“二线”进入内地或海南自贸港内流通时,由享惠主体按其进口料件申报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执行四类措施。二是“零关税”货物不属于但加工制成品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贸港内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间流通,免于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经“二线”进入内地或在海南自贸港内流通至非享惠主体和个人,按加工制成品实际报验状态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租赁货物管理。一是自“一线”进口“零关税”的租赁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手续,同时明确申报“租赁征税租赁不满一年监管方式而缴税的报关单适用“零关税”征免性质、征免方式;二是明确以租赁方式进口的有监管年限规定的货物在租赁期间接受海关监管。

  3.维修货物管理。一是明确“零关税”货物出境维修并在规定时间内复运进境符合规定的,可适用“零关税”政策;二是对“零关税”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开展维修、检测等业务,应报海关同意。

  、实施时间和相关说明

  《征管办法》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之日起实施。本公告没有规定的,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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