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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海关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分批出岛、集中申报”管理规定》的公告(海口海关公告〔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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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00000008174152T/2025-0005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5年09月19日
【标  题】 海口海关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分批出岛、集中申报”管理规定》的公告(海口海关公告〔2025〕4号)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通关便利化,海口海关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分批出岛、集中申报”管理规定》,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海口海关  

 2025年9月19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分批出岛、集中申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海南自贸港)通关便利化水平,规范海关对“分批出岛、集中申报”通关管理,结合海南自贸港监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分批出岛、集中申报”(以下简称“分出集报”),是指海南自贸港“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保税货物、自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时放宽贸易管理措施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口岸”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时,企业可先分批办理货物实际出岛手续,再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集中办理报关手续的通关模式。

  第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通关信用管理若干规定》中的高级认证企业、“白名单”信用等级企业适用“分出集报”业务。

  第四条  “分出集报业务开展具体要求如下:

  (一)分批出岛:企业应当于每次发货前,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如实申报“分出账册清单”和“核放清单”,海关依法实施监管。

  货物经“二线口岸”进入内地,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在货物进入内地前取得相关许可证件。

  (二)集中申报:企业应当及时归并本自然月内“分出账册清单”申报数据,填报“集报账册清单”,对系统生成的报关单进行确认,在次月25日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并按时完成税款缴纳;对于12月分批出岛申报数据,企业应在12月31日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不得晚于账册核销截止日期。货物经“二线口岸”进入内地,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向海关交验相关许可证件。

  第五条  企业可通过海南自贸港任何一个“二线口岸”将货物分批运送出岛。报关单“入境口岸”“消费使用单位”按最后一批次货物出岛实际情况填报,并在“备注栏”中填报“集报账册清单”编号、注明“分出集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地海关应暂停企业“分出集报”业务: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情形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集中申报手续,按时完成税款缴纳的;

  (三)未按规定向海关交验许可证件的;

  (四)海关认为货物存在其他监管风险的。

  上述所列情形解除后,企业可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属地海关申请恢复“分出集报”业务。

  第七条  “分出集报”适用纳税人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和计征税率。

  第八条  违反本公告规定,构成走私行为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海口海关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