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海南省委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创新“零关税”船舶税款保险担保业务 发挥自贸港核心政策优势的建议》收悉。我关高度重视,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海南省交通运输厅等单位认真研究办理。我们认为,贵委所提的建议对促进海南自贸港航运业企业发展很有价值。现答复如下:
一、关税保证保险的适用性规定
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原银保监会)2018年11月起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开展以《关税保证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作为税款类担保的关税保证保险试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及《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海关税款担保改革的公告》(公告〔2021〕100号)规定,关税保证保险适用情形有两类:一类是海关税款担保业务(含汇总征税、纳税期限及征税要素担保),另一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规定(货物物品暂时进出境的、货物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租赁货物进口的)的特定海关业务担保;参与关税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将海关监管货物(含“零关税”进口船舶)向金融机构抵押应当提供的担保,不在海关总署2021年100号公告规定的关税保证保险适用范围内。
二、扩大关税保证保险适用范围是对行政规章的突破
自2018年11月关税保证保险在我省应用以来,切实帮助本省进出口企业通过投保关税保证保险解决融资难题,提高了通关效率。而扩大关税保证保险适用范围意味着需要突破海关总署现行规定,涉及保险保单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等核心条款调整,需有具备参与关税保证保险业务资质的12家保险企业根据“零关税”货物向金融机构贷款抵押的要求,开发适用“零关税”船舶贷款抵押税款担保的多年期保险产品,保险产品应按规定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并得到海关总署认可,在确保国家税收安全、防范关税保证保险业务经营风险的前提下开展。经与海关总署、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沟通,相关部委认为目前在全国范围扩大保证保险适用范围条件的尚未成熟,短期内突破存在困难。
三、创新试点扩大关税保证保险适用范围工作进展
为积极开展封关运作压力测试,更好发挥海南自贸港先行先试作用,促进自贸港航运企业发展,经省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同意将关税保证保险适用“零关税”进口船舶抵押担保作为海南自贸港的一项创新举措。拟由具备参与关税保证保险业务资质的保险企业根据“零关税”船舶贷款抵押特点,结合海关监管要求,针对性修改保单有关条款,经省金融监管局备案后,按照地方性产品在海南省范围内适用于“零关税”船舶贷款抵押向海口海关提供担保。
我关经与省金融监管局及参与关税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联系沟通,确认目前仅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根据要求在国家金融监管局备案多年期保险产品,备案号为C000014314123092757761,其海南分公司也有参与创新试点的意愿。我关已指导该公司根据“零关税”船舶贷款抵押特点对多年期保险产品完成了适配性修改,并发函省金融监管局商请确认上述保险产品的备案等事项。我关将根据省金融监管局回函意见,商省金融监管局、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进一步细化研究,共同推动关税保证保险适用“零关税”船舶贷款抵押事宜,更好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
感谢贵委对海南自贸港“零关税”政策有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此函。
海口海关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