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 1 | 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监督 | 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饮用水供应单位、公共场所、储存场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款。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5.《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6.《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第九条。 |
| 2 | 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 | 进出境运输工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5.《进出口运输工具的一般监管及特殊监管海关登临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
| 3 |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抽查 |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集中作业场地、海关指定监管场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3.《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抽查“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
| 4 | 对报关单位的备案检查(备案信息) | 报关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十七条。 |
| 5 | 对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查验、检疫、检验 | 进出口货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5.《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
| 6 | 进出境船舶添加、起卸物料检查 | 进出境船舶添加起卸物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 2.《口岸监管司关于加强进出境船舶/航空器添加起卸物料监管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