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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海关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7-16 16:48 文章来源:海口海关 【字体: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1 对免税商店的核查和实地检查 免税商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二十七条。

2 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监督 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饮用水供应单位、公共场所、储存场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款。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5.《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6.《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第九条。

3 对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检疫监管 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4 对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检疫监管 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5 对进境动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过程的监督管理 进境粮食、I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进境动物遗传物质、I级风险饲料、I和II级生物材料、中药材存放、加工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四条。

2.《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3.《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4.《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5.《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6 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检查(备案信息)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7 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监督检查(备案信息)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8 对报关单位的备案检查(备案信息) 报关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十七条。

9 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 进出境运输工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10 对保税货物的监管和查验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的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1 对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 出入境特殊物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2.《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12 对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查验、检疫、检验 进出口货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5.《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13 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的检查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集中作业场地、海关指定监管场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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