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目的
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机制,有效提升海口海关防范、处置重大动物疫情能力,履行海关进出境生物安全管理职责,支持海南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建设,维护海南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制度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口海关应对海南自由贸易港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统筹兼顾,全面防范
坚定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政治责任,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贯穿海关动物检疫工作始终,以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统筹做好国门生物安全与进出境动物检疫安全生产工作。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海关总署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管理机制。
1.4.3 预防为主,依法规范
严格进出境动物检疫,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技术,加强境内外动物疫情信息监测、收集、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和早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1.4.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建立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和处置的快速反应机制,落实第一时间报告制度。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等相关单位的密切协作,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联动配合机制。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体系由海关总署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简称总署应急指挥部)、海口海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简称海口海关应急指挥部)和事发地隶属海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简称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三级应急指挥部及各级应急指挥部组建的应急专家队伍组成。
2.2 职责
2.2.1 海口海关应急指挥部
海口海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海口海关主管领导担任组长,动植检处处长担任副组长,办公室、动植检处、食商处、监管处、稽查处、财务处、科技处、人事处、缉私局、技术中心、后勤管理中心、风险防控分局等相关部门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任成员。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关区内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决定预案在关区内的启动和终止;负责传达总署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指令,组织落实有关实施方案;指导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的工作;协调、配合地方相关部门参与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组织、协调、调动关区内应对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总署应急指挥部汇报情况和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2.2.1.1海口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海口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动植检处,动植检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落实海口海关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收集、整理有关境内外疫情动态及相关信息,向海口海关应急指挥部报告关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情况;组织实施海口海关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组织培训关区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专业技术力量,协调应急物资的配备;负责关区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评估;负责承办海口海关应急指挥部日常及应急具体工作事宜。
2.2.1.2 海口海关应急指挥部成员部门
(1)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事件的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等,组织实施总体应急工作。
(2)动植检处:负责组织实施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3)食商处:负责组织实施进出境食品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4)监管处:根据业务分工,负责指导现场开展口岸环节检查工作。
(5)稽查处:负责组织实施出口动物及其产品境外通报和退运核查,出境动物注册养殖场及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注册登记企业核查。
(6)财务处:负责在预算范围内做好应急物资资金的统筹保障工作。
(7)科技处:负责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警预报、防控技术、信息采集和传递技术研究的支持工作,以及复检(确诊)工作的协调落实。
(8)人事处:负责组织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人员的调配、奖惩和支持等。
(9)缉私局:负责打击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疫区动物及其产品的走私工作。
(10)技术中心: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做好检测技术储备,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11)后勤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落实应急物资供应、车辆和生活等后勤保障。
(12)风险防控分局:根据海口海关应急指挥部和业务职能部门提出的疫情防控要求,下达风险作业指令,开展疫病防控需求布控;收集防控信息。
2.2.2 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
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组长由隶属海关主要领导担任。具体落实上级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落实辖区内应对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的人力和资源的储备;组织、协调、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工作;负责出口注册登记/备案养殖场所疫情防控应急工作;随时向海口海关应急指挥部汇报情况,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总署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和提出建议。
2.2.3 应急专家队伍
海口海关组建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负责疫情诊断和疫病防控决策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法制定和本预案修订,提供技术支撑,必要时可请系统外的专家参加工作。隶属海关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建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
3 重大动物疫情分类和分级
3.1 分类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发生范围是在境外、境内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实施检疫的监管场所/场地、隔离场、注册饲养场、运输工具等,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A、B、C三类。
A类:境外突发的由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各国或地区政府发布、通报以及海关监测预警网络收集到的重大动物疫情。
B类:境内突发的由我国农业、环保等主管部门发布、通报以及海关监测预警网络收集到的,且与进出境动物检疫相关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C类:进出境动物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动物疫情,具体再分为C1和C2两种情形,其中,C1类指在出境动物注册饲养场或中转仓或加工厂发现的重大动物疫情;C2类指在海关实施检疫的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管场所/场地、隔离场、指定加工厂、运输工具等地点发现的重大动物疫情。
3.2 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具体包括情形如下。
3.2.1 特别重大(Ⅰ级)
A类、B类、C类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或已经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需要海关总署统一组织协调处置的紧急疫情。
(l)周边以及相关贸易国家连续发生疫情,疫情在发生地呈迅速蔓延态势,并在我国出现输入性疫情,对我国养殖业生产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的。
(2)境内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农业农村部确认为Ⅰ级疫情的)或疑似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
(3) 21天内,直属海关检疫工作中发现多数省份发生或疑似发生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的,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的。
3.2.2 重大(II级)
A类、B类、C类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或已经造成重大影响的,需要调度总署相关部门或多个直属海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疫情。
(l)周边以及相关贸易国家连续发生疫情,疫情在发生地呈蔓延态势,对我国养殖业生产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较大威胁的。
(2)境内发生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农业农村部确认II为级疫情的)或疑似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
(3)21天内,直属海关检疫工作中发现9个及以上省份发生或疑似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3.2.3 较大(Ⅲ级)
B类、C类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影响的,需要总署指导直属海关进行处置的疫情。
(l)境内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农业农村部确认Ⅲ级疫情的)或疑似境内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的。
(2)21天内,直属海关检疫工作中发现4个及以上、9个以下省份或3个相邻省份发生或疑似发生较大动物疫情的。
3.2.4一般(IV级)
B类、C类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或已经造成一般影响的,直属海关指导隶属海关能够处置的疫情。
(l)境内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农业农村部确认为IV级疫情的)或疑似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
(2)21天内,直属海关检疫工作中发现4个以下省份发生或疑似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
(3)隶属海关在锚地检疫、口岸查验、口岸装卸、国内运输、隔离检疫、存放加工使用、产地检疫等监管工作中发现以下重大动物疫情情形的:
①在进出境、过境动物中发现《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人兽共患传染病名录》中疫病的临床症状或疑似症状;
②进出境、过境动物发生大规模死亡的;
③进出境、过境动物发现异常死亡且出现动物疫病临床症状或疑似症状的;
④在来自境外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的进境动物产品、交通工具(含集装箱)中发现异常死亡动物尸体的;
⑤在来自境外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的进境动物产品、交通工具(含集装箱)中发现疑似病害动物产品的;
⑥在国门生物安全监测中对抽采的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样品检出动物疫病阳性的;
⑦对进境动物遗传物质后裔的健康监测中发现死胎、木乃伊胎及染疫或疑似染疫的;
⑧对截获的禁止携带、寄递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中检出动物疫病阳性的;
⑨在打击走私等工作中截获来自境外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的非法进境动物及其产品的;
⑩其它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形。
4 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采集、预警、报告与确认
4.1 疫情信息采集。
海口海关成立信息收集工作小组,各隶属海关、技术中心指定本单位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员,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相关境外国家和地区疫情发生情况、进出境检疫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动植检处、各隶属海关及技术中心积极关注海关总署印发的《动植物疫情信息和检疫政策动态》,及时掌握境内外重大动物疫情动态。
4.2预警。
海口海关及时接收海关总署发布的重大动物疫情分级预警信息,并组织对职责权限内收集的重大动物疫情信息进行分析并作出预警;根据分析结果及时向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存放企业以及隶属海关发出预警,公布应急处置措施。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海关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海关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单位、部门及个人。
4.3.1 责任报告单位
(l)各级海关单位;
(2)进出境动物隔离、饲养单位;
(3)进出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经营的单位。
4.3.2 责任报告人
(l)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查验、监管的海关工作人员;
(2)进出境动物隔离、饲养单位的兽医;
(3)生产、加工、存放、经营进出境动物产品的人员。
4.3.3 报告要求
各级责任报告单位要建立联系人制度,海关单位发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要及时核实内容后报送。但时间紧急、性质严重的,可边报告、边核实。暂时核实不清楚时,可以先报告,并注明“正在核实中”,同时专人跟踪核实,及时报告后续情况。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报告要求参照海关执行。
4.3.3.1文字报告
采用固定报送载体,要有领导签发盖章,注明报告单位及填报人姓名、电话、传真,标明密级、缓急程度,报告时间和收(发)文编号。内容要条理清楚、语句简洁、重点突出,主要包括:
(1)突发疫情详细情况,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疫情类型、疫情等级,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现场检疫方法、实验室检验方法、诊断结果,是否有人员感染等;
(2)事发地海关已经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3)应急资源(应急队伍、应急专家、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等)需求;
(4)事态发展预测和下一步行动计划以及处置建议等。
4.3.3.2电话报告
(1)电话报告体现“六个要素”:突发疫情的时间、地点、事由、现状、影响、采取的措施。其中,时间报告要精确到分,地点要明确具体口岸或现场。
(2)值班人员必须填写完整的电话报告记录。记录中必须记载:本方和对方承办人全名;本方和对方承办事项时间;对方部门和联系电话。
4.3.4 报告程序和时限
(1)各级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在检疫工作中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时,在1小时内必须立即向事发地隶属海关报告。
(2)事发地隶属海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海口海关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海口海关应急指挥部和值班室,并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海口海关应急指挥部和值班室接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后,在1小时内分别向总署应急指挥部和总值班室报告。
(4)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海口海关应急指挥部应指导事发地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指定实验室确诊。确诊结果应第一时间先电话报告海关总署和当地人民政府,再作书面报告。
4.4.1 确认依据
(l)A类重大动物疫情(境外发生或疑似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以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各国或地区政府发布或通报的疫情信息为确认依据。
(2)B类重大动物疫情(境内发生或疑似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以我国农业农村部发布或通报的疫情信息为确认依据。
(3)C类重大动物疫情(检疫工作中发现或疑似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以海关总署指定实验室的诊断结果为确认依据。
4.4.2 C类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程序
(1)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由专家根据动物的临床症状、病理学变化和流行病学规律进行现场诊断,诊断结论作为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依据。
(2)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由海口海关指定的具备相应生物安全措施的实验室,按照有关标准或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条款、议定书、备忘录等)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依据。
(3)确诊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的,必须将检测样品送海关总署指定的实验室,做病原检测或分离鉴定,实验结果作为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诊依据。
4.4.3 疫情确认
I级、Ⅱ级、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由总署应急指挥部负责确认,在确认之前,海口海关可先期启动关区内应急响应;IV级重大动物疫情由海口海关应急指挥部负责确认。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应急响应的启动
(l)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职责,海口海关对应做出应急响应,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公布应急处置措施。
(2)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组织专家对疫情的发展趋势分析研判,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4)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隶属海关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关区发生疫情,并服从海口海关统一指挥,支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2 分级响应
1.海关总署应急响应。
由海关总署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关措施。海口海关按照海关总署的要求和指导,开展好应急处置工作。
2.海口海关应急响应。
海口海关启动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报告海关总署及当地政府;组织专家组和工作组赶赴相关口岸、场所,指导开展应急处置;调集人员、物资和设备等资源,为口岸、场所应急处置提供支持和保障;及时向海关总署及当地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隶属海关应急响应。
事发地隶属海关根据海口海关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向海口海关及当地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 应急响应措施。
海口海关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时,要充分考虑重大动物疫情的等级、类别和具体发生情形,分别对应选择下列适当的应急处置措施。
5.3.1 A类疫情预警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1)在入境货物主要集散地区结合现场防控情况,适时开展疫情监测。
(2)停止签发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进口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疫区国家或者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动物产品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然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下同)。对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应加强对相关疫病的检测和防疫工作,经检疫合格后放行。
(4)禁止疫区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过境。对已进入海口关区的来自疫区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过境动物及其产品,派海关监管人员严格监管,押运到出境口岸。运输途中发现重大疫情或疑似重大疫情的,按照本预案第5.3.3条有关措施处理。
(5)禁止寄递或旅客携带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进境。加强对旅客携带物品(包含托运,下同)和寄递物品的查验,加大对来自疫区的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抽查比例,一经发现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6)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对途经海南口岸或在海南口岸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进行检疫,如发现有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交通员工自养的伴侣动物,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不得带离运输工具;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的相关部位进行防疫消毒。必要时,对入境旅客的鞋底实施消毒处理。
(7)加强与公安边防等有关部门配合,打击走私进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监督对截获的来自疫区的非法入境动物及其产品实施销毁处理。
(8)除了已采取集装箱装运等管理措施有效且消除了疫情传播风险的进境动物产品外,其他进境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不得途经疫区国家或地区,或者在疫区国家或地区中转,否则视为来自疫区的动物及其产品。
(9)当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并可能传入国内时,可视情况建议海关总署报请国务院下令封锁有关口岸。
5.3.2 B类疫情预警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1)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停止办理来自疫区和受疫情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检疫手续。停止办理出口检疫手续的货物种类和疫区范围,按有关国家或地区发布的暂停我国动物或动物产品进口相关通报执行。
(2)对在疫区生产的出口动物产品及其加工原料,已办理通关手续正在运输途中的要求企业立即召回。
(3)加强与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了解疫区划分、疫情控制措施及结果、诊断结果等情况,配合做好疫病控制工作。
(4)暂停使用位于疫区的进出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对正在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规定处理。
(5)过境相关动物的运输路线不得途经疫区。已经进入疫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疫区动物运输的规定处理,并采取严格防疫措施。
(6)加强对非疫区出口养殖场、屠宰和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出口前的检查和养殖场的疫情监测,保证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健康、安全。
(7)对实行免疫政策的非疫区出口动物及其产品,要确保能够满足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卫生要求。进口国家和地区有非免疫要求的,不得出口已经免疫的动物及其产品。
(8)在应对措施执行期间,相关隶属海关应及时向海口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措施实施情况,海口海关应及时向总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本关区重大动物疫情应对措施实施情况。
5.3.3 C类疫情预警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发生C类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时,海口海关根据情况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5.3.3.1 C1类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措施
(1)经初步诊断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时的应急措施
①暂停办理相关动物饲养场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境检疫手续,出境动物或者动物产品暂停运输。
②严格限制人员、其它动物和产品、病料、器具、运输工具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等出入控制场所;因防疫工作需要出入控制场所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经海关批准,并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同时实行出入登记制度;对控制场所内的所有运载工具、用具、圈舍、场地、饲料和用水等进行彻底消毒;对动物粪便、垫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③采集病料送海口海关指定的实验室进行诊断。
(2)经诊断为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后的应急措施
以最快的方式将样品送海关总署或农业农村部认可的实验室进行确诊。
(3)对确诊为重大动物疫情后的应急措施
①隶属海关加强与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了解疫区划分、疫情控制措施及结果、诊断结果等情况,协助对控制区采取封锁措施,对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进行彻底防疫消毒处理,配合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②隶属海关加强对出口动物的饲养场、出口食用动物和动物产品注册或备案饲养场、生产加工单位等进行流行病学溯源调查。
③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向海口海关应急指挥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应及时向海口海关应急指挥部和产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疫情信息,并按照地方农业农村部门疫情做好后续处置工作。海口海关应急指挥部向总署应急指挥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隶属海关有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海口海关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总署应急指挥部反馈疫情信息。
5.3.3.2 C2类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措施
(1)经初步诊断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时的应急措施
①暂停办理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检疫手续,过境动物或动物产品暂停运输。
②暂停进境动物及其产品的口岸卸载,对已卸载的动物及其产品划定控制区域实施严格管控,装载进境活动物的船舶尚未靠泊的禁止靠泊。划定口岸控制区域,严格限制人员、器具、运输工具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等进出控制区域,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出入控制区域,所有必须出入控制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经海关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并且实行出入登记制度。监督收货人或其代理单位协调准备病害动物及其产品专用运输车辆并做好消毒处理。
③封锁动物隔离场,将发病动物转移到病畜隔离舍单独隔离。将进境动物产品的存放、使用场地列为控制场所,暂停动物产品的使用。严格限制人员、其他动物、器具、运输工具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等进出隔离场,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出入控制场所,所有必须出入控制场所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经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并且实行出入登记制度;对控制场所内的所有运载工具、用具、圈舍、场地、饲料和用水等进行彻底消毒;对动物粪便、垫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④采集样品以最快方式送海口海关技术中心检测。
(2)经诊断为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后的应急措施
①以最快的方式将样品送海关总署或农业农村部认可的实验室进行确诊。
②协助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控制区域采取封锁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3)对确诊为重大动物疫情后的应急措施
①进境动物确诊为《名录》中一类疫病的,对进境动物做全群退回或全群扑杀并销毁。
②对进境动物确诊为《名录》中二类疫病的,对确诊动物实施扑杀并销毁,同群其他动物在隔离场所实施隔离观察。
③对进境动物确诊为《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三类动物疫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其他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准予在隔离场所隔离观察并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防治。
④进境动物动物产品经检疫不合格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过境动物产品作除害或不准过境。
⑤对运输工具、装载容器、存放设施及场地、被污染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
⑥需无害化处理的,按照农业农村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 号)规定的处理方法执行。
⑦对控制场所、控制区域及相关运输工具、用具、场地等做彻底消毒处理,对动物粪便、垫料、包装材料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⑧上述彻底消毒和无害化结束后,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可解除封锁控制。
⑨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向海口海关应急指挥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海口海关应急指挥部向总署应急指挥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
5.4 终止响应
根据下列情况,海口海关按照相应权限发布重大动物疫情解除通报,终止预案的实施。
(l)有关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和国际相关组织宣布解除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并经我国确认。
(2)对境内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根据农业农村部(或地方政府)发布的疫情解除通报。
(3)对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情,按规定程序经最终诊断确认为非重大动物疫情,或者通过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经考核验收,确认疫情已消除时。
(4)有关国家或地区检疫主管部门通报从我国进口的动物或动物产品中检出重大疫情后,经跟踪调查和疫情监测未发现重大疫情,或通过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经考核验收,确认疫情已消除时。
5.5 个人安全防护。
采取预防、应对和应急等措施时,工作人员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定期进行体检。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海口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实施期间,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保障信息畅通。各主要负责人员和各单位之间要保持通讯畅通,保证协调一致,责任确定到人。
6.2 物资保障。
海口海关和各隶属海关建立预防、应对和应急等措施物资储备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管理。重点储备防护用品、消毒设施、消毒药品、诊断试剂、通讯工具等物品。
(1)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应选择有效的消毒方法和消毒药剂
常用的消毒方法: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消毒方式;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人员的衣帽鞋等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常用消毒剂包括:氯制剂、碘制剂、过氧乙酸、复合酚制剂、烧碱、甲醛、高锰酸钾等。
(2)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常用物资
各隶属海关应根据其工作职责之需,分别配备一定数量的:消毒药品(过氧乙酸、百毒杀、烧碱等)和消毒器械、销毁处理器具(存放污物的大塑料袋、桶等)、个人防护用品(工作服、手套、口罩、帽、胶靴等)、办公用品、通讯工具、现场隔离控制线、样品采集和保存用品等。
6.3 经费保障。
海口海关及各隶属海关应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预防、应对和应急等工作所需经费。实施扑杀销毁动物、无害化处理或实施紧急强制免疫接种时所涉及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6.4 技术保障。
海口海关技术中心应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做好本关区重大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工作。需要外送检测确诊的,应送海关总署或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演练。
海口海关、各隶属海关对参与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预防、应对和应急等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基础知识、防护知识、处理方法、检测方法和设备使用等方面培训,并按照预案组织实战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各项应急处理能力及各部门协同作战能力。
7.2 预案评估与修订。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海口海关、各隶属海关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7.3 宣传和培训。
海口海关及各隶属海关应当加强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宣传和培训工作。通过网站、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宣传与普及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重大动物疫病的危害和防治知识,提高全社会防疫意识。定期组织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应急管理能力。
7.4 奖惩。
海口海关对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符合奖励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不认真贯彻实施本预案,违反预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疫情扩散或者传入传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8 附则
8.1 术语定义。
进境重大动物疫情是指进境动物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以下称《名录》)中疫病或者其他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新发动物疫病、人兽共患病,且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出境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境内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相关动物是指具体动物疫病的易感动物,相关动物产品是指具有传播疫病风险的易感动物的产品。
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概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控制场所是指进境动物运输工具、口岸监管场所、隔离检疫场或进境动物产品指定生产加工存放场所(临时);出境动物饲养场、中转仓或临时隔离检疫场,或出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及原料动物的饲养场;过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输工具。控制区域是指一旦由于控制场所管理不严,可能造成疫情扩散的区域。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海口海关动植检处负责编写和解释。
(三)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