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筑牢口岸检疫防线”的重要指示精神,健全关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应急处置的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做好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源性疾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三)工作原则。
在海关总署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管理体制,建立评估预警、应急响应和现场处置等快速反应机制,落实第一时间报告制度,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等相关单位的密切协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口岸隶属关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处置预案,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推进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四)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分级。
1.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
根据境外或国内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需要采取口岸防范措施的性质,将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口岸重大传染病疫情、口岸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口岸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4类。
(1)口岸重大传染病疫情
①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传染病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②国务院宣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采取口岸防范措施的;
③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国家或地区发生检疫传染病等重大传染病疫情流行,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
④境外或国内出现新发突发传染病,需要采取口岸防范措施的;
⑤口岸地区出现重大传染病疫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需要采取口岸防范措施的。
(2)口岸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①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②进出境交通工具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③口岸地区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需要采取口岸防范措施的。
(3)口岸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①在进出境交通工具、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口岸公共场所出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
②口岸地区出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需要采取口岸防范措施的。
(4)其他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①在进出境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出现烈性病菌株、毒株、高风险生物因子丢失,在口岸地区发生生物恐怖袭击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需要采取口岸防范措施的;
②口岸地区出现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需要采取口岸防范措施的。
2.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上述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将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1)Ⅰ级(特别重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波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口岸应对措施涉及直属海关范围广、任务重,需要海关总署统筹协调技术支持、人力物力财力调配的;口岸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宣布启动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
(2)Ⅱ级(重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波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口岸应对措施涉及多个直属海关,需要加强相关直属海关间联防联控的。
(3)Ⅲ级(较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局限于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但波及多个地级行政区域;或虽仅波及一个地级行政区域,但口岸应对措施涉及单个直属海关下属多个隶属海关,需要加强直属海关内部各隶属海关间联防联控的。
(4)Ⅳ级(一般)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局限于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一个地级行政区域,口岸应对措施仅涉及单个隶属海关的。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一)应急指挥体系。
海口海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海口海关应急指挥部和事发地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
1.海口海关应急指挥部:由海口海关关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关长担任副组长,办公室、法综处、卫检处、动植检处、食商处、监管处、科技处、财务处、人事处、教育处、风控分局、后勤管理中心、技术中心、保健中心、数据分中心等相关部门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任成员。下设海口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海口海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海口海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以下简称总关工作组)。
应急办:设在卫检处,办公室主任由卫检处处长兼任。
专家组:由公共卫生、医疗、法律等专业及其他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由卫检处负责组建。
总关工作组:根据需要从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组成。
2.现场应急指挥部:由隶属海关关长担任组长,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处置工作需要设置本辖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组(以下简称现场处置工作组)。
现场处置工作组:负责辖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处置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应急指挥部职责
海口海关应急指挥部和隶属海关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本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确定突发事件处置的各项重大决策。具体职责如下:
(1)分级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行动,制定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的措施与应对方案。
(2)按权限负责调整、终止应急响应和处置行动。
(3)按授权发布相关信息、新闻、公告,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应急工作情况。
(4)分级负责与海关外部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
①协调地方卫生部门做好病例转运、密切接触者追踪、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必要时派出专家指导和协助事件处置。
②协调民政、公安、移民等部门提供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人员信息,做好事件调查及现场控制工作。
③协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并提供相关信息。
④协调海事、公安等部门做好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快件等检查及通关放行。
⑤协调外事部门做好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外交事务的沟通。
⑥协调商务部门做好涉外商务及劳务人员管理和信息交流。
⑦协调旅游部门做好涉外旅游人员管理和信息交流。
⑧协调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承担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相关工作。
2.应急办职责
承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组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组织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做好技术指导和业务督查等。
3.海口海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办公室:接报突发事件情报,协调应急指挥系统运行,承办应急指令下达,组织应急工作总结、通报,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等。
(2)法综处: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工作的业务协调、规范标准和法律支持等。
(3)卫检处:负责提供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研判、处置的技术支持,负责组织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4)动植检处:负责人畜共患病造成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同处置。
(5)食商处:负责进出口食品相关的食源性疾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协同处置。
(6)监管处:负责对发生在海关各业务现场、监管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协同处置。
(7)科技处:负责指导技术机构提升实验室检测能力,满足应急处置所需检验、检测、鉴定需要。
(8)财务处:负责统筹指导应急物资、资金的申请、调配和管理等。
(9)人事处: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调配支持等。
(10)教育处:协助办理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的集中培训及资质等相关事宜。
(11)风控分局:负责加强风险预警,根据业务职能部门提出的疫情防控需求,加载布控规则,统一下达风险作业指令。
(12)后勤管理中心: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交通和后勤保障工作。
(13)技术中心:负责食品、饮用水方面的实验室检测,做好检测设备和诊断试剂的储备,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14)保健中心:负责口岸传染病的实验室检测,做好检测设备和诊断试剂的储备,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15)数据分中心:负责保障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
4.专家组职责
负责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的修订、应急行动方案的制定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分析评估等提出咨询意见。
5.工作组职责
总关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发生在关区各业务现场、监管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
现场处置工作组:负责辖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处置。
三、运行机制
(一)监测与预警。
1.风险监测
海口海关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海南口岸实际,负责开展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各隶属海关负责辖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2.风险预警
海口海关根据监测收集的信息,结合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和初步判定,及时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各隶属海关参照执行。
3.预警响应
结合总署发布的“传染病疫情公告”“传染病警示通报”“传染病疫情日报/周报/月报”和专项通知。根据风险防控需求,识别风险较高的重点国家(地区)、重点交通工具、重点人群和重点时段,实施差别化卫生检疫措施,提高风险防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进出境旅客加强体温检测、医学巡查和健康申报等检疫监测措施,严格检疫排查,提高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水平。组织实施对经筛选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快件、跨境电商产品等风险目标的集中研判,在相应的风控系统中加载有关风险参数和规则,并统一下达指令,现场海关执行指令并反馈结果,不断提升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海关风险防控的应急反应能力。
4.预警解除
根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进展、措施效果和风险评估结果,适时调整预警措施和预警范围。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消除或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的,应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二)应急处置与救援。
1.责任报告机构和责任报告人
各隶属海关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机构。执行职务的各级海关关员为责任报告人。
2.报告方式与内容
信息报告按照“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的原则进行,隶属海关发现或接报发生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立即组织核查,核实后应以先电话紧急报告,后书面正式报告的形式立即报告本级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办。
(1)电话报告(初次报告)要求
电话报告应讲清楚“六个要素”,即:发生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时间、地点、事由、现状、影响和采取措施。其中时间报告要精确到分钟,地点要明确具体口岸或现场。
接报人员应认真接听、主动询问,填写电话报告记录,记录中应详细记载上述信息,以及报告单位、人员、时间和联系方式,并附接报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Ⅰ级、Ⅱ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如下:事发地隶属海关应第一时间电话报告海关总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总署业务主管部门,并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抄报直属海关、当地人民政府;直属海关接报后,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
Ⅲ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如下:事发地隶属海关发现或接到事件信息后1小时内报告海口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抄报当地人民政府;海口海关接报后,应第一时间报告总署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
Ⅳ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如下:事发地隶属海关发现或接到事件信息后1小时内报告海口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
(2)书面报告(进程报告)要求
书面(进程)报告应条理清楚、语句简洁、重点突出。进程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发展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或可能因素以及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同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采取文字报告的形式。Ⅰ级、Ⅱ级、Ⅲ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Ⅳ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送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一周内,由各隶属关负责对事件的发生和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海口海关,分析发生的原因、变化动态、应急措施、处置结果、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形成结案报告,及时报送应急办,应急办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应急响应
口岸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事件的级别,事发地海关做出相应的应急响应。同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变化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采取边调查、边报告、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Ⅰ级响应启动由海关总署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启动响应措施。
Ⅱ级响应启动由直属海关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海关总署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响应措施,并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Ⅲ级响应启动由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直属海关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响应措施,并向海关总署应急指挥部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Ⅳ级响应启动由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措施,并向直属海关应急指挥部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下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自然启动;并根据事件的级别、发展态势,请求地方有关部门启动相关预案。
(一)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1.海口海关应急响应
(1)上报海关总署
(2)按照海关总署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关区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指挥,组织专家组和现场工作组赶赴事发口岸,指导开展应急处置。
(3)关区内调集人员、物资、设备等资源。
(4)向海关总署及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调政府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开展应急处置分析评估。
2.事发地隶属海关应急响应
(1)立即核实事件,向海口海关及当地政府报告。
(2)迅速开展先期处置,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
(3)根据海关总署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各类应急处置技术方案采取现场控制、个人防护、受染人和受染嫌疑人处置、实验室检测及卫生处理等相关工作。
(4)及时向海口海关及当地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海口海关、事发地隶属海关应急措施
除落实海关总署要求外,根据关区特点,可以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划定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与污染、生物恐怖袭击等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控制区域。
(2)控制区域内的货物、物品,未经海关准许,不得移运或者提离。
(3)组织开展对控制区域内涉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相关对象进行预防性卫生处理,并进行效果评价。
(4)开展对进出境人员、口岸从业人员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测和医学排查,必要时移交转运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
(5)根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波及对象,针对性加强进出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行李、邮件、快件、尸体/骸骨、特殊物品等查验。
(6)加强对食品、饮用水、压舱水、病媒生物以及环境物品的传染病监测。
(7)加强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
(二)较大(Ⅲ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海口海关应急响应
(1)上报海关总署。
(2)启动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指挥。
(3)组织专家组和现场工作组赶赴事发口岸,指导开展应急处置。
(4)关区内调集人员、物资、设备等资源。
(5)向海关总署及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调政府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开展应急处置分析评估。
2.事发地海关应急响应
(1)立即核实事件,向上级海关及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2)组织开展先期处置,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
(3)根据应急处置方案和技术方案采取现场控制、个人防护、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处置、实验室检测及卫生处理等相关工作。
(4)向上级海关及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调政府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具体应急措施
海口海关、事发地隶属海关,根据关区特点,必要时可以有针对性采取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三)一般(Ⅳ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海口海关应急响应
(1)上报海关总署。
(2)必要时组织专家组和现场工作组赶赴事发口岸,指导开展应急处置。
(3)必要时调集人员、物资、设备等资源。
(4)必要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调政府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应急处置分析评估。
2.事发地海关应急响应
(1)立即核实事件,向上级海关及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2)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指挥;
(3)组织开展先期处置,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
(4)采取现场控制、个人防护、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处置、实验室检测及卫生处理等相关工作;
(5)向上级海关及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调政府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具体应急措施
事发地隶属海关,根据关区特点,必要时可以有针对性采取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现场应急处置技术措施。
1.核实信息
海关人员赶赴现场,确认联系人和事件场所,核实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严重程度、波及范围、发病人数、主要症状、治疗情况、事件发展情况等,对收集到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汇总和研判,及时向对应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2.现场管控
(1)发布通知、通告、广播,向进出境人员告知事件的大致情况及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情绪安抚工作,听从指挥。
(2)组织、指导和协调维持事发现场的工作秩序。根据事件需要,协调公安、交通运输等各相关单位采取警戒措施。
(3)对可能受染物品、场所实施封控,未经许可不得使用。
(4)根据事件性质,可采取停止供水、关闭空调通风系统、
停止食品销售、封存有关设备、物品等必要措施。
3.紧急救治
对症状较重的现症病人,在采取适当隔离防护措施的前提下,立即移交转运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4医学措施
(1)对染疫人、染疫嫌疑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询问传染病症状、旅行史、接触史等基本情况,必要时可进行体温检测、体格检查等医学排查。
(2)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排查初步结果,对染疫人、染疫嫌疑人采取采集样本、隔离、留验或就地诊验等措施,必要时联系当地卫生部门予以协助。
(3)对尚未出现症状的人员迅速安排撤离受染区域,检查、登记相关信息,移交地方相关部门,实施隔离、留验等措施,必要时协调卫生、民政等部门提供医疗和生活保障。
5样品采集与送检
根据相关技术操作规程,采集血液、鼻咽拭子、呕吐物、肛拭子、粪便等人体样本,以及相关食物、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样本,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并按规定送实验室检测。
6卫生处理
监督有资质的单位,对受染或者可能受染的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件、快件、废弃物、尸体/骸骨、物品、场所、环境等,实施消毒、除虫、除鼠等卫生处理措施。
7个人防护
海关工作人员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检测、病例移交转运等应急处置工作时,按规定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必要时纳入封闭管理,防止职业暴露感染和交叉感染。
(五)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遵循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事件发生地海关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直接批示、关注或者署领导直接指挥或者事件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可向海关总署应急指挥部提出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升级申请。
(2)级别降低
当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者终止响应。
(3)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事件隐患或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在两个最长潜伏期内未有新发病人。
2.终止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应急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2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Ⅰ级响应终止由海关总署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请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终止响应。
Ⅱ级响应终止由海关总署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后终止响应,并向国务院报告。
Ⅲ级响应终止由直属海关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后终止响应,并向海关总署应急指挥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Ⅳ级响应终止由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后终止响应,并向直属海关应急指挥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五、处置信息公开
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应坚持实事求是、把握适度、及时全面、符合规定的原则,公开内容包括处置情况、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等信息。
(一)公开部门。
Ⅰ级、Ⅱ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海关总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信息公开。必要时,海口海关经海关总署授权确定适当的发布形式和口径进行信息公开。
Ⅲ、Ⅳ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海口海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信息公开。必要时,经授权事发地隶属海关确定适当的发布形式和口径进行信息公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多个直属海关的,由海关总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授权牵头单位负责处置信息公开。
(二)公开形式。
可授权新华社、人民网等中央媒体,以及省级主要媒体发布消息。必要时可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外通报。
六、后续管理
事件处置过程中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动态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口岸应急处置结束后,海口海关及各隶属海关应组织对事件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对能力、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问题、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上级海关并通报地方政府。
海口海关及各隶属海关对参加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符合条件的集体和个人,可申报奖励。
对在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海口海关及各隶属海关要在海关总署和本级政府的统一安排下,按照文件规定,对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给予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应急工作结束后,海口海关及各隶属海关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安排下,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申请给予补偿。
七、行动保障
海口海关及各隶属海关要加强科研与对外合作,提升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快速检测、实验室检测等技术支撑能力。
海口海关及各隶属海关要调配或引进有关专业人员,建立相应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对处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保障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海口海关及各隶属海关应在年度预算中统筹保障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科学合理确定应急物资的储备种类、方式和数量,同时加强对应急物资的管理和维护。
海口海关及各隶属海关要保障应急车辆,确保紧急情况下专家及工作人员能够迅速赶赴现场、运送支援力量与物资器材等。
海口海关及各隶属海关要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海关部门预防和控制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知识,并公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咨询和报告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八、技术培训与应急演练
海口海关及各隶属海关应建立健全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各类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技术培训及应急演练,切实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九、附则
本预案由海口海关根据实施情况管理、修订,并报海关总署备案。
相关传染病名录按海关总署规定执行。
本预案由海口海关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2024年9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