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 1 | 海口海关 | 本级、洋浦海关、海口美兰机场海关、海口港海关、椰城海关、三亚海关、八所海关、博鳌机场海关、文昌海关、马村港海关、三沙海关、三亚机场海关 | 政府部门 | 海关风险类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风险担保 |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领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海关总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2号) |
| 2 | 海口海关 | 本级、洋浦海关、海口美兰机场海关、海口港海关、椰城海关、三亚海关、八所海关、博鳌机场海关、文昌海关、马村港海关、三沙海关、三亚机场海关 | 政府部门 |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税款担保 |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2.临时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3.将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或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税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税货物剩余监管年限可能需要补缴的最高税款总额。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海关总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 |
| 3 | 海口海关 | 本级、洋浦海关、海口美兰机场海关、海口港海关、椰城海关、三亚海关、八所海关、博鳌机场海关、文昌海关、马村港海关、三沙海关、三亚机场海关 | 政府部门 | 海关案件类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知识产权海关担保、知识产权反担保、其他案件类 |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和其他案件类保证金,征收标准为:1.按照依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和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收取标准为与被扣货物等值;2.按照主动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收取标准为: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3.其他案件类需要提供原则上不低于海关总署规定的可能科处处罚金额的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且应当在海关作出处理决定前缴纳;4.经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货物无需另行提交担保。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海关总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第250号) |
| 4 | 海口海关 | 本级、洋浦海关、海口美兰机场海关、海口港海关、椰城海关、三亚海关、八所海关、博鳌机场海关、文昌海关、马村港海关、三沙海关、三亚机场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技术中心、保健中心、数据中心分中心、动植物检疫中心 |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5 | 海口海关 | 本级、洋浦海关、海口美兰机场海关、海口港海关、椰城海关、三亚海关、八所海关、博鳌机场海关、文昌海关、马村港海关、三沙海关、三亚机场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技术中心、保健中心、数据中心分中心、动植物检疫中心 |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6 | 海口海关 | 本级、洋浦海关、海口美兰机场海关、海口港海关、椰城海关、三亚海关、八所海关、博鳌机场海关、文昌海关、马村港海关、三沙海关、三亚机场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技术中心、保健中心、数据中心分中心、动植物检疫中心 |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7 | 海口海关 | 本级、洋浦海关、海口美兰机场海关、海口港海关、椰城海关、三亚海关、八所海关、博鳌机场海关、文昌海关、马村港海关、三沙海关、三亚机场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技术中心、保健中心、数据中心分中心、动植物检疫中心 |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8 | 海口海关 | 本级、洋浦海关、海口美兰机场海关、海口港海关、椰城海关、三亚海关、八所海关、博鳌机场海关、文昌海关、马村港海关、三沙海关、三亚机场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技术中心、保健中心、数据中心分中心、动植物检疫中心 |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9 | 海口海关 | 技术中心 | 事业单位 | 检验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食品化妆品与工业品的检验、环境检测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
| 10 | 海口海关 | 技术中心 | 事业单位 | 技术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检测培训服务等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
| 11 | 海口海关 | 动植物检疫中心 | 事业单位 | 技术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提供本底调查、隔离检疫、检疫检测鉴定、技术研发和风险分析等技术服务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
| 12 | 海口海关 | 海南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海口海关口岸门诊部) | 事业单位 | 体检费 | 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社会人员健康体检费 | 参见《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2024版)》政策文件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场调节价 |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2024版)>的通知》(琼医保 〔2025〕21号) |
| 13 | 海口海关 | 数据分中心 | 事业单位 | 技术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系统集成、软件开发、数据管理、网站建设与维护、网络工程、咨询与培训服务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
| 14 | 海口海关 | 数据分中心 | 事业单位 | 运维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系统软件维护服务;服务器、网络设备、安全设备、存储设备维护服务;计算机硬件维修维护服务;监控设备维修维护服务等,含上述服务相关设备及零配件供给与更换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
| 15 | 海口海关 | 数据分中心 | 事业单位 | 系统安装维护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系统软硬件安装、配件更换与故障恢复;网络设备安装与故障恢复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