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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享惠主体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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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00000008174152T/2024-0000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4年12月13日
【标  题】 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享惠主体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为规范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营运行业发展,保护各享惠主体权益,防止不良经营行为的发生,现对增值税发票开具内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享惠主体应合理经营,按照正常市场价格签订营运合同,如实开具增值税发票

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用于租赁的,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每次租赁按每辆车(或每艘游艇)分别开票。具体开具方式如下:

(一)登录办理。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功能菜单依次选择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开具】—【蓝字发票开具

(二)发票开具。进入蓝字发票开具的二级首页功能页面,点击发票填开立即开票功能,弹出立即开票页面,选择发票类型、票种标签等信息后,点击确认进入蓝字发票开具页面。

(三)项目名称选择。选择商品编码3040502019900000000其他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发票票面显示商品和服务分类简称为*经营租赁*),在项目名称栏填写车辆租赁游艇租赁,按每辆车(或每艘游艇)分别录入租赁金额的单价及总价,并在备注栏如实填写:租赁起止日期,车牌号、车架号或游艇名称等信息。

二、各享惠主体应对所提供的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各享惠主体不按前款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由税务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二款承诺,以及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以租代买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签订租赁合同、营业收入明显低于市场水平、超过租赁期限等违规行为的企业,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依职责会同海口海关予以认定,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停止企业在政策适用截止日期前的享惠主体资格,并依法依规处置。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