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经我关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您了解,您留言所述“A物品”为RCEP项下货物协定税率为0,并非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政策。故此,企业开展进口业务时需纳税申报,后续已办结海关手续的产品用于加工或国内流通,无需向海关进行税款补征。
若企业需了解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政策或监管要求,可参考:《关于海南自贸港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年12号)、《关于海南自贸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25年13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8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9号)、《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货物海关径予放行管理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72号)。有关海口海关发布的公告,可通过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规范性文件”栏目查阅。
相关答复意见已同时电话告知您,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如有其它海关业务问题咨询,欢迎拨打海口海关0898-12360服务热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