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国门 促发展

当好让党放心 让人民满意的国门卫士

留言详情

关于保税区区内交易税收优惠

编号:20260708140324324浏览数:160

姓名

pang1719877234

留言时间

2026-07-08 14:03:24

留言内容

1、A为区外贸易企业,B为区内企业,A从境外进口货物,在保税区内将部分货物销售给B,其余办理进口正常缴纳进口环节税,A销售给B部分的货物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是否视同为内销? 2、区内企业在保税区进行货物流转交易,是否免征增值税?

问题分类

加工贸易

处理状态

已处理

答复单位

海口海关

处理时间

2026-07-13 17:16:41

回复内容
您好!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但本办法第十二条、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以及第二十六条“综合保税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区内企业转让、转移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报送转让、转移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等电子数据信息。”的规定,对A将保税区内货物销售给B,且货物仍在保税区内的,海关不对该交易征收进口税收,涉及国内环节增值税征收问题,建议咨询税务部门。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十四条规定情形之外的进入保税区的进口货物,海关对其予以保税监管,货物可以在保税区内自由流转,不征收进口税收,但涉及国内环节增值税征收问题,建议咨询税务部门。此外,区内企业转让、转移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报送转让、转移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等电子数据信息。
3.区外企业(如A企业)无法直接进口货物至综保区内,需要委托区内设立有账册企业办理货物入区及仓储手续。
相关答复意见已同时电话告知您,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如有其它海关业务问题咨询,欢迎拨打海口海关0898-12360服务热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