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但本办法第十二条、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以及第二十六条“综合保税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区内企业转让、转移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报送转让、转移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等电子数据信息。”的规定,对A将保税区内货物销售给B,且货物仍在保税区内的,海关不对该交易征收进口税收,涉及国内环节增值税征收问题,建议咨询税务部门。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十四条规定情形之外的进入保税区的进口货物,海关对其予以保税监管,货物可以在保税区内自由流转,不征收进口税收,但涉及国内环节增值税征收问题,建议咨询税务部门。此外,区内企业转让、转移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报送转让、转移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等电子数据信息。
3.区外企业(如A企业)无法直接进口货物至综保区内,需要委托区内设立有账册企业办理货物入区及仓储手续。
相关答复意见已同时电话告知您,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如有其它海关业务问题咨询,欢迎拨打海口海关0898-12360服务热线咨询。